修正摘要如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新增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應於五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另針對臨時性需求,例如:因 子女生病(腸病毒、流行性感冒等)、停托、停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時,得於 一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如因突發情形不及於一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者,得委託 他人代辦申請手續。受僱者向雇主提出方式,應事先約定以書面、電子郵件、通 訊軟體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
特教資源 – 臺南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https://serc.tn.edu.tw/%E7%89%B9%E6%95%99%E8%B3%87%E6%BA%90/
教育部詐騙防制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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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防災e點通APP
https://youtu.be/IDQJJMVrfTY
全民國防應變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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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體驗虛擬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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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防災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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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165 全民防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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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性別主流化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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