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 109 年 9 月 24 日府研智字第 1091148910 號函及行政院函頒之「公文電子交換系統資訊安全管理規範」第 5 點第 1 款第 4 目「(各機關(構))應檢查主機安裝之伺服器應用軟體憑證及機關(構)使用之憑證 IC 卡效期,並於憑證效期過期前更新憑證,避免交換異常」規定辦理。
二、為避免憑證 IC 卡效期過期影響旨揭系統之安全及效能,除由系統自動即時暫停該機關(構)交換服務外,檔管局預計自 109 年 10 月 1 日起每月清查並自交換地址簿刪除憑證 IC 卡效期過期已逾 3 個月之機關(構),遭刪除之機關(構)須重新提出申請,始可使用旨揭系統。如屬憑證 IC 卡效期過期 3 個月內者,請更新憑證後依規定向公文 G2B2C 資訊服務中心提出恢復連線申請。
三、請各機關及校、園確依前揭規定檢查並及時更新憑證,以維持公文電子交換作業之順遂。
四、若對旨揭公文電子交換系統申請有疑問者請逕洽檔管局 G2B2C 客服中心(客服專線: 070-1016-0017 或 客服 e-mail : support@archives.gov.tw )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