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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蕭夙君 - 人事 | 2025-11-27 | 點閱數: 39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業自 114 年 7 月 22 日施行,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揭弊者權益,法務部廉政署製作「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摺頁」並公告於網站「揭弊者保護專區」-宣導資源項下  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0/1309611/1309616/1309736/post
轉知 蕭夙君 - 人事 | 2025-11-27 | 點閱數: 56
修正摘要如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新增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應於五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另針對臨時性需求,例如:因 子女生病(腸病毒、流行性感冒等)、停托、停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時,得於 一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如因突發情形不及於一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者,得委託 他人代辦申請手續。受僱者向雇主提出方式,應事先約定以書面、電子郵件、通 訊軟體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
轉知 蕭夙君 - 人事 | 2025-11-27 | 點閱數: 33
一、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爰修正旨揭條文,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以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 3 足歲止,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 二、檢附修正條文供參。
轉知 蕭夙君 - 人事 | 2025-11-17 | 點閱數: 46
陸委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及宣導圖卡,請加強宣導並落實通報作業 一、請貴校(中心)加強宣導所屬人員赴陸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申請許可或辦理通報作業並經服務機關同意。 二、另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請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並落實下列事項: (一)貴校(中心)所屬人員申請進入陸港澳地區,應遵守上開相關規定,並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 觀看完整文章
宣導 蕭夙君 - 人事 | 2025-11-17 | 點閱數: 48
一、有關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含校長及教師兼任行政教師)赴大陸及港澳地區程序如下:    (一) 赴大陸地區者:應於出境前 5 個工作日填具「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經學校核准後影送人事室留存,校長部分另函報本局核准;返臺後 7 個工作日內前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並影送人事室備查。     (二)赴香港、澳門地區者:應於出境 3 日前填具「赴港澳地區通報表」,經學校核准後影送人事室留存,校長部分另函報本局核准;若因公務需與特定人員會晤或聯繫,應填具「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請假單應檢附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畫面。 二、...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蕭夙君 - 人事 | 2025-11-04 | 點閱數: 30
一、為肯定代理教師教學辛勞及權益,自 114 月 8 月 1 日起代理教師如於聘期中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或具合格教師證書之 代理教師於聘期中取得較高學歷者,比照專任教師規定辦 理改敘,並配合修正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 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聘任補充規定)。 二、於聘任補充規定修正發布前,代理教師如符合上開情形, 得依本函下達後 3 個月內檢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敘,並 溯自教育部核發之教師證或畢業證書登載日期生效;逾期 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轉知 蕭夙君 - 人事 | 2025-10-30 | 點閱數: 48
主旨:函轉教育部函,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下稱聘任辦法)第 16 條第 3 項是否適用於未滿 3 個月之短期代理教師,及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提敘應檢附文件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0 月 1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009939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聘任辦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前開規定並未以聘期達 3 個月以上為適用條件,倘符合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者,其提敘薪級即比照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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ㄉㄨㄥ       ㄒㄧㄠ ˋ ㄆㄧㄣ ˊ
效,仿效;顰,皺眉。比喻不知別人長處何在,胡亂模仿,結果適得其反。「邯鄲學步」、「畫虎類犬」義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