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 條、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職業安全衛生設置規則」第 324-3 條等之規定,各級學校均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且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與學校,應為避免各該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而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明定相關預防及事件處理程序,先予敘明。
二、惟查,現行除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與「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3 條訂有相關規範外,前開所及主體所涉防治、處理與調查等制度,自「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之規定施行以來,仍付之厥如。
三、基此,為構建友善之職場環境,並杜職場霸凌與不法侵害之發生,爰建請教育部刻正周妥所屬學校旨揭制度之規劃,並敦促各教育主管機關訂定是項規範,以維各該教育人員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