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康檢查補助相關事項規範如下:
(一)實施日期:自 109 學年度起。
(二)檢查對象:
1、年滿 40 歲以上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每 2 年補助 1 次,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3,500 元為限。
2、符合上述規定資格者,請自行擇期前往健康檢查。
(三)檢查方式:
1、請參照 108 年 11 月 14 日修正之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由各受檢人自行選擇至符合補助資格者應自行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及教學醫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如未於上開醫療機構實施健康檢查者,其檢查費用即不予...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