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12 年 9 月 1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20114916 號函辦理。
二、為契合學校推展原住民族教育需求,及完備原住民族文化學習空間,國教署規劃旨揭計畫,以課程發展為基礎,營造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將課程教學結合場域,讓學習發揮加乘效應,激發學生學習動機與自我文化認同。
三、本計畫需依民族教育課程或教案規劃施作空間,營造契合教學需求之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計畫申請學校需符合下列資格:
(一)原住民重點學校: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所定義原住民重點學校:「在原住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在非原住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非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族學生人數達 70 人以上之都會區學校。
(三)參與 111 年度及 112 年度營造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計畫之學校應辦竣結報,始得申請參加本年度之計畫;如分屬不同校區之分校,則不在此限。
四、請貴校於 112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一)前將學校之計畫書、經費申請表送至本局原民中心(臺南市東區崇善路 1155 號德高國小內),俾利彙整函報國教署。
五、為增加申請學校對於本計畫實施作業流程之瞭解,預計於 112 年 9 月採線上會議方式辦理「113 年度營造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計畫申請說明會,針對計畫審查重點及評分項目進行說明,詳細會議資訊將另案通知。
六、檢送相關申請表件各 1 份。